导语
承继争议的攻防,收购方关心的是「别把历史包袱接过来」,债权人关心的是「多找一个有清偿能力的被告」。双方的目标不同,可以着手的方向也不同,都需要围绕可查证的材料展开。
本篇从收购方与债权人两个方向,梳理承继争议中可以着手的具体动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文件中的权利义务不因公司主体变动而消灭,也不会因主体变动而凭空产生。
一、收购方一侧
第一步,尽调阶段把合并、分立历史作为必查项,不接受口头说明。
第二步,对查出的承继风险逐项定量,写入交易文件的责任分配条款。
第三步,交割后为已识别的或有负债建立台账,出现赔付时依协议向转让方主张。
二、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查明债务人是否发生过分立,锁定全部可主张的主体。
第二步,把分立后的各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扩大可执行财产范围。
第三步,核查是否存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另行书面约定,若不存在则主张连带责任成立。
操作清单
收购方在尽调阶段把合并、分立历史作为必查项,不接受口头说明。
收购方对查出的承继风险逐项定量,写入交易文件的责任分配与对价调整条款。
债权人查明债务人是否发生过分立,锁定全部可主张的主体并一并列为被告。
债权人核查是否存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另行书面约定,若不存在则主张连带责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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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