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收购方准备受让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权,转让方是持股八成的老股东。签约在即,财务顾问提醒:其他两位小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处理不当可能让这笔收购陷入争议。收购方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情况下必须过这道程序。
本篇要回答的是:股权收购在哪些情形下触发优先购买权,通知里必须写什么,以及增资入股与直接受让老股在这一点上的区别。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购路径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
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论采取直接受让老股还是增资入股,都可能触发优先购买权问题。直接受让老股触发得最明确。
增资入股在多数情形下不直接触发优先购买权,但会稀释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可能主张优先认缴权,需要另行处理。
判断的第一步永远是查章程: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能比法律规定更严格。
二、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第二,同等条件。主张行权的股东应当接受与拟受让人相同的交易条件。
第三,在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查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具体约定,判断是否设置了比法定规则更严格的条件。
第二步,确认收购路径:直接受让老股触发优先购买权,增资入股则需另行处理优先认缴权。
第三步,核对通知是否载明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这四项法定内容。
第四步,确认交易条件与拟签协议一致,避免通知与实际成交条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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