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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做股权收购,什么时候必须过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收购方准备受让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权,转让方是持股八成的老股东。签约在即,财务顾问提醒:其他两位小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处理不当可能让这笔收购陷入争议。收购方需要先弄清楚,什么情况下必须过这道程序。

本篇要回答的是:股权收购在哪些情形下触发优先购买权,通知里必须写什么,以及增资入股与直接受让老股在这一点上的区别。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购路径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

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论采取直接受让老股还是增资入股,都可能触发优先购买权问题。直接受让老股触发得最明确。

增资入股在多数情形下不直接触发优先购买权,但会稀释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可能主张优先认缴权,需要另行处理。

判断的第一步永远是查章程: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能比法律规定更严格。

二、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第二,同等条件。主张行权的股东应当接受与拟受让人相同的交易条件。

第三,在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查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具体约定,判断是否设置了比法定规则更严格的条件。

第二步,确认收购路径:直接受让老股触发优先购买权,增资入股则需另行处理优先认缴权。

第三步,核对通知是否载明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这四项法定内容。

第四步,确认交易条件与拟签协议一致,避免通知与实际成交条件不一致。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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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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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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