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笔股权收购从接触到交割,中间要穿过章程核查、通知、等待答复、签署、变更登记等多道环节。优先购买权处于承前启后的位置:前面是尽调与定价,后面是签署与交割,处理顺序颠倒就可能返工。
本篇按前期准备与通知行权两个阶段,梳理股权收购中处理优先购买权的完整流程。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前期准备
第一步,核查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具体约定,判断是否设置了比法定规则更严格的条件。
第二步,核查标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步,确认转让方的出资是否已足额缴纳,未届期部分的责任如何在交易中安排。
二、通知与行权
第一步,协助或督促转让方按法定清单一字不差地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步,跟踪其他股东的答复,对主张行权的股东核实其是否接受同等条件。
第三步,答复期届满后,取得放弃的证据或等待期限自然届满,再推进签署与交割。
操作清单
先把章程、股东名册与出资缴纳情况一并调齐,作为判断转让是否设限的基础。
督促或协助转让方按法定清单一字不差地发出书面通知。
跟踪其他股东的答复,对主张行权的股东核实其是否接受同等条件。
答复期届满后取得放弃证据或等待期限自然届满,再推进签署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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