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争议中最常被拿来争论的概念。收购方溢价收购,老股东想按原价买;收购方一次性付款,老股东提出分期。价格差多少才算不同等,需要一套可操作的比对方法。
本篇说明同等条件比对的核心维度,以及多个股东同时主张行权时购买比例的确定规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比对的核心维度
价格是最核心的维度,溢价收购与按原价购买一般不构成同等条件。
付款方式与期限同样重要,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在资金价值上差异明显。
交易中的担保、业绩承诺、后续合作安排,都可能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纳入比对。
二、多人行权时的比例确定
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由各方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收购方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应当预留原股东部分行权导致收购比例下降的应对方案。
操作清单
比对时以价格为核心维度,同时核算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资金价值差异。
把交易中的担保、业绩承诺、后续合作安排纳入比对,它们可能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
多个股东主张行权的,先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
收购方预留原股东部分行权导致收购比例下降的应对方案,并设置最低收购比例条件。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