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老股东口头同意就行」「先签约变更登记再补通知」「章程约定可以忽略」——这三种做法在收购实务中并不少见,也都可能让交易在关键时刻出问题。它们共同的问题是把程序性动作当成了可省的手续。
本篇列出股权收购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最常见的三个误判,并逐条给出准确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误判一:只要老股东口头说同意就没问题
法律要求的是书面通知与答复。口头同意在举证时非常脆弱,宜固定为书面文件。
二、误判二:可以先签约变更登记,再补通知
先交割后补通知的,其他股东可能主张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交易因此陷入不确定。
三、误判三:章程约定可以忽略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能设置更长答复期或更高表决要求,忽略章程会导致程序瑕疵。
操作清单
不要依赖老股东的口头同意,把同意固定为书面文件。
不要先交割后补通知,其他股东可能主张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不要忽略章程约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能比法律更严格。
不要把通知写成简单的「准备转让股权」,法定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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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