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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三个误判|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老股东口头同意就行」「先签约变更登记再补通知」「章程约定可以忽略」——这三种做法在收购实务中并不少见,也都可能让交易在关键时刻出问题。它们共同的问题是把程序性动作当成了可省的手续。

本篇列出股权收购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最常见的三个误判,并逐条给出准确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误判一:只要老股东口头说同意就没问题

法律要求的是书面通知与答复。口头同意在举证时非常脆弱,宜固定为书面文件。

二、误判二:可以先签约变更登记,再补通知

先交割后补通知的,其他股东可能主张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交易因此陷入不确定。

三、误判三:章程约定可以忽略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能设置更长答复期或更高表决要求,忽略章程会导致程序瑕疵。

操作清单

不要依赖老股东的口头同意,把同意固定为书面文件。

不要先交割后补通知,其他股东可能主张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

不要忽略章程约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能比法律更严格。

不要把通知写成简单的「准备转让股权」,法定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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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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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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