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购买权争议中,收购方希望程序快速走完,老股东则在评估是否行权或争取更好的条件。双方的动作都围绕三十日期限展开:谁先把程序固定下来,谁就掌握了主动。
本篇从收购方与主张行权的老股东两个方向,梳理争议中可以着手的具体动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权对外转让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收购方一侧
第一步,先查章程再定方案,避免程序上与章程冲突。
第二步,督促转让方按法定清单完整发出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三步,答复期届满后再付款交割,不抢程序。
二、主张行权的老股东一侧
第一步,收到通知后立即评估交易条件与自身资金能力。
第二步,决定行权的,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并明确接受同等条件。
第三步,决定放弃的,出具书面放弃声明以固定事实,避免日后被指拖延。
操作清单
收购方先查章程再定方案,避免程序上与章程冲突。
收购方督促转让方按法定清单完整发出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答复期届满后再付款交割。
主张行权的老股东收到通知后立即评估交易条件与自身资金能力。
决定行权的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并明确接受同等条件,决定放弃的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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