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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未实缴的公司股权,出资责任归谁?|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收购方看中一家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方是创始股东,认缴出资五百万元,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还有三年才到,目前实缴一百万。转让方表示「剩下的出资以后慢慢缴,与股权一并转让」。收购方需要判断:接手之后,剩下的四百万出资义务到底落在谁头上。

本篇要回答的是:收购未实缴的公司股权,出资责任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如何分配,两种情形下的后果有什么不同。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一、两种情形两种后果

情形一,未届期转让: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收购方是出资义务的第一承担人。

情形二,已届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两情形对收购方风险不同:情形一下收购方是主责,情形二下收购方可能被债权人一并追索,尽管有善意抗辩的出口。

二、收购方要做的基础判断

第一步,查明标的股权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至,这决定了适用哪一种责任规则。

第二步,查明非货币出资是否经过合理评估,作价是否存在显著偏高的情形。

第三步,评估自己是否属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善意受让人,据此判断能否主张免责。

操作清单

第一步,查明标的股权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至,这决定了适用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规则。

第二步,调取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权属转移材料,核对作价是否与实际价值相符。

第三步,评估自己是否属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善意受让人,据此判断能否主张免责。

第四步,把未缴出资余额计入收购的实际成本,在定价中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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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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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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