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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出资责任争议的攻防组织|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出资责任争议中,债权人希望把可追索的主体扩到最大,收购方希望限定自己的责任边界,转让方希望把风险向下传递。三方立场不同,可以着手的方向也不同,但都依赖对出资状态的准确掌握。

本篇从债权人与收购方两个方向,梳理出资责任争议中可以着手的具体动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一、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查清转让时点与届期状态,确定适用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第二步,调取工商内档与出资凭证,锁定未缴金额与作价不实的具体数额。

第三步,把转让人与受让人一并列为被告,扩大可执行主体范围。

二、收购方一侧

第一步,出示尽调痕迹与核查材料,争取善意免责的认定。

第二步,评估承接的出资义务规模,把价款与义务一并测算并主张相应调整。

第三步,承担后依协议向转让方追偿,并同步核查其偿付能力。

操作清单

债权人先查清转让时点与届期状态,确定适用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债权人调取工商内档与出资凭证,锁定未缴金额与作价不实的具体数额。

债权人把转让人与受让人一并列为被告,扩大可执行主体范围。

收购方出示尽调痕迹争取善意免责,承担后依协议向转让方追偿并核查其偿付能力。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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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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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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