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要素:写全四项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公司法》第84条)。通知要素不全(如只报价格不报支付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未有效通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期间无从起算。
二、三十日与同等条件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主张行使的,须在“同等条件”下提出。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买方应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设为付款前提。
三、章程另订与留痕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以作出更严格或更宽松的安排,转让前先查章程。程序留痕建议:EMS 寄送并保留底单与签收记录、股东会或函件往来归档;逾期未答复的,保存期限届满证明。程序瑕疵不会因工商变更完成而治愈,事后发难的空间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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